海口一男子建楼房情人居住在内多年其去世后为数百万房屋拆迁补偿款原配与情人对簿公堂01丈夫生前与单位女职工发生婚外情1974年3月6日,李强与周丽结婚。1974年9月4日,周丽生下女儿李丽,1979年10月13日,生下儿子李刚,一家人居住在李强单位宿舍海口某厂402房内。
1999年4月11日李强去世。1992年,李强在其购置的海口市龙华区某村的某号宅基地上建设一幢三层楼房。
房屋建成后,李强于同年8月30日向有关部门申请办证,其《宅基地呈报表》写明户主系李强,住宅一幢,层数三层,底层面积91.86平方米,建筑面积275.58平方米,庭院面积106.44平方米。原海口市新华区城西乡坡前管理区某村经济社盖章证明“情况属实”。但因海口市土地管理局主管科室和领导未审批,李强最终未领到土地证和房产证。
李强生前与同单位的职工符华发生婚外情,致符华怀孕并于1994年11月6日生下李山。李山出生后与其母亲符华居住在李强所建的涉案楼房内。
李强去世后,符华在涉案房屋原有基础上添建、扩建,建筑面积约占拆迁征收面积的四分之一。02涉案楼房被拆除拟补偿425万元2016年底,因海口市龙华区××片区棚户区改造,涉案楼房被拆除。2016年10月30日,海口市龙华区房屋征收局拟与居住在该幢楼房内的符华、李山分别签订《海口市龙华区某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01载明与符华签订的征收安置协议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84.93平方米,征收的土地面积为112.45平方米,拟补偿给符华各项拆迁补偿款总额2158324元;02与李山签订的征收安置协议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84.94平方米,征收的土地面积为112.46平方米,拟补偿给李山各项拆迁补偿款总额2109859元。
为房屋拆迁补偿款她与老公情人对簿公堂因周丽、李丽和李刚对被征收的房屋权属提出异议,海口市龙华区房屋征收局停止与符华和李山签订征收安置协议,拆迁补偿款也没有发放。双方产生纠纷,周丽、李丽和李刚将符华和李山告上法庭。01一审法院认为该案讼争的土地及房屋是符华与李强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土地并修建的房屋,该房屋修建好后,也是由符华与李强及其生育的小孩李山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故涉案的土地及房屋应属于符华与李强的共有财产。现涉案土地及房屋已纳入海口市龙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故本院依法认定符华与李强各自应享有涉案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款1/2的份额。
因李强享有涉案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款1/2的份额作为其个人财产,在李强去世后,该财产应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故周丽、李丽、李刚及李山依法享有对涉案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款1/2的份额的法定继承权,即每人享有该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款1/8的份额。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周丽、李刚、李丽和李山对海口市龙华区某棚户区的土地及房屋面积拆迁补偿款各自享有1/8的份额,其余份额归符华所有。02二审法院认为周丽、李刚和李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周丽所举的证据《宅基地呈报表》,该表清楚载明涉案三层楼房的户主系李强,有经办人签名和当时的某村经济社盖章确认“情况属实”,应认定涉案三层楼房系李强所建,属于李强和周丽夫妻共有房产。李强在与周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符华发生婚外情,并与符华同居生子,违反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符华虽在涉案楼房内居住使用多年,但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涉案楼房的产权仍然属于李强与周丽夫妻共有。李强去世后,符华出资在涉案楼房上添建、扩建,使拆迁时整幢楼房的征收房屋面积增加约四分之一,因其添建部分也给予相应补偿,故应认定其添建部分的征收补偿款(占征收补偿款总额的25%)归其所有。李强死亡后,应当将其与周丽夫妻共有的财产以及符华的个人财产分出后,其个人享有的部分才作为其遗产继承。
因李强生前与周丽没有对夫妻共有财产的份额进行约定,故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均分。因此,应将符华所占的25%份额和周丽所占的37.5%份额分出后,其余37.5%份额才作为李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因李丽从小残疾,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系双缺乏人(一级残疾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对其予以照顾。
故本院将李强的遗产分成五份,由周丽、李刚、李山各继承五分之一,李丽继承五分之二。来源:海南特区报记者吴佳穗(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丨编辑:耳东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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