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报津规自发性〔2019〕4号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国家资源税改革、矿业权转让制度改革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拒绝,强化我市地热资源维护利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订了《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求遵照执行。2019年4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发表)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地热资源维护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增强地热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增进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安全性利用,更佳地服务于美丽天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注册管理办法》、《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融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限于本办法。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全称市局)负责管理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区的明确工作。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以下全称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本辖区地热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勘查施工第四条探矿权申请人应该按照转让合约誓约,自交纳探矿权转让收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成大纲》(国土资厅放〔2010〕29号)、《中低温地热钻井技术规程》(DB12/T541-2014)、《中低温地热井管外测管系统加装技术拒绝》(津国土房热〔2015〕43号)等撰写地热勘查实施方案(不含地热井施工设计),报市局审查。地热勘查实施方案还包括的主要内容是:地层结构、地质录井、井身结构、成井目的层、预计水温水量、钻井各项技术参数、施工材料拒绝、测井项目、水质化验、采灌试验、工期决定等。
第五条市局在收到探矿权人申请人后,应该的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实施方案审查拒绝》(国土资厅放〔2010〕29号),对探矿权申请人递交的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展开评审并开具评审意见书,评审时间不得多达15个工作日。探矿权申请人凭评审意见书及其它法定要件申请人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第六条探矿权人在获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该按照转让合约誓约和地热勘查实施方案的拒绝开始施工。因建设项目征税土地、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无法如期开始施工的,探矿权人应该在转让合约誓约的动工时间累计前1个月,向市局申请人缩短动工期限,表示同意推迟的更改转让合约。
第七条地热井施工实施现场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和《中低温地热钻井技术规程》(DB12/T541-2014)实行监理。第八条探矿权人不应严苛按照地热勘查实施方案的组织施工。
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地质等原因需对勘查对象(热储层)展开更改的,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审核的勘查对象(热储层)缺陷或不发育(出水量大于25立方米/小时);(二)白鱼更改勘查对象(热储层)合乎地热资源规划,符合总量掌控拒绝;(三)白鱼更改勘查对象(热储层)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同层地热铁矿井。申请人更改勘查对象(热储层)的,探矿权人应该新的编成地热勘查实施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新的展开评审,开具评审意见书后,报市局审查。
经审查表示同意的,探矿权人可申请人办理勘查更改登记手续,签定补足转让合约,并依据我市矿业权市场基准价补缴探矿权转让收益。第九条地热井成井后,应该展开升压和采灌试验确认铁矿、回灌能力。
试验完结后,探矿权人应该所持《地热井施工总结报告》、测井曲线及地质编录资料明确提出地热井竣工验收申请人。市局在接到申请人2个工作日内,会同分局和有关单位的组织探矿权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展开现场竣工验收,参与竣工验收各方确认地热井施工过程及水温、水量等参数后,在《地热井竣工验收单》上签署、盖章证实。第十条地热井施工、监理单位应该在地热井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撰写《地热井完井报告》和《地热井监理报告》,并由探矿权人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有关规定向天津市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资料。探矿权人应该在地热对井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地热单(对)井资源评价技术规程》撰写地热勘探报告,评价可铁矿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评审、备案、注册后,作为办理铁矿注册的依据。
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十一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人地热矿业许可前,应该编成地热开发利用方案(不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市局会同分局的组织专家展开审查,明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地热开发利用方案除合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撰写内容拒绝》(国土资发〔1999〕98号)外,还应该还包括如下内容:(一)地热资源的用途和用量;(二)地热综合利用或梯级利用系统工艺流程,尾水处理方式;(三)地热井井口装置,网络化动态监测系统设计和加装拒绝;(四)地热井(还包括回灌井)日常运营管理规程等内容。第十二条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的主要技术指标应该合乎集约节约利用标准和技术规程,供热系统应该构建地热资源高效利用,尾水废气、回灌等应该合乎有关技术拒绝。第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应该依据经审议的开发利用方案展开地热开发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施工完结后,由采矿权申请人明确提出现场竣工验收申请人,市局会同分局在接到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的组织有关专家展开现场核实竣工验收,采矿权申请人凭《地热利用设施现场核实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其它要件依法申请人办理铁矿登记手续。第十四条采矿权人不应按照矿业许可证确认的生产规模展开铁矿,不准超采。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应该严苛按照开发利用方案中梯级利用、综合利用的拒绝,集约节约利用地热资源,通过热泵等技术手段,减少尾水温度(不低于25℃)。
对于利用工艺领先的老旧地热供热车站,要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改版等手段,减少尾水温度,提升地热利用效率。第十六条市局建设地热监管信息平台,依法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活动实施精细化管理。采矿权人分担开采量、回灌量及温度、水位等数据录入和即时上载义务。
并未加装自动水位仪,以及自动水位仪无法构建水位即时上载的采矿权人,应该展开人工水位监测。市局创建地热动态监测年报制度,采矿权人应该于每年3月底和10月底将涉及水位测量数据等载入全市地热监管信息平台。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应该按照拒绝加装和确保计量表、下位机和自动水位仪等设施,经常出现故障的应该在24小时内报修,市局和分局收到故障报修申请人后应该在24小时内的组织人员展开确保。
第十八条市局和各分局应该创建和完备地热开发利用管理台账,强化对铁矿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并相结合信息化监管系统展开铁矿数据上载、分析,管理业务(缴付、注册等)的文档警告和安全性利用的预警预报。第十九条市局和分局应该强化对地热安全性利用的管理,并展开预警预报。预警预报分成趋势预警预报和重点预警预报两种,预警预报信息在地热监管信息平台公布。市局和分局在公布重点预警预报后,应该采行停止涉及矿业权转让、采矿权沿袭等应急措施。
采矿权人在收到重点预警预报信息后,应该及时采行改版地热井、找寻替代热源等应付措施,确保安全利用。第四章资源维护第二十条采矿权人应该按照《天津市地热回灌运营操作规程(全面推行)》(津国土房热〔2006〕1031号)拒绝,规范程序、强化管理,维持回灌设施长时间运转。地热供热项目应该全部构建回灌,严苛容许生活用热水等消耗型的利用项目,禁令出售地热水。
回灌应该采行同层回灌方式,类似情况下采行异层回灌的,必需作好可行性论证工作,并报市局批准后。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应该严苛按照批准后用于用途铁矿,不准擅自转变暖气井批准后用于用途。第二十二条没构建回灌的供热、生活用水项目,采矿权人应该补建回灌井;并未按拒绝构成采灌系统的,市局分年度核减其铁矿指标,以后促其关闭。第二十三条市局通过采行批新井、带上老井、铁矿单井统合、补建回灌井等措施,解决问题集中于开采区单井回灌问题。
希望有条件的单位,通过建设利用地表水的热储回灌工程,在非暖气期展开地热回灌。利用地表水展开回灌的,可按照减少回灌量的50%申请人减少年度铁矿指标。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局和分局应该强化对地热勘查铁矿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苛依法查处地热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市局、分局应该强化日常巡查,在每年冬季集中于铁矿期,对集约节约利用、安全性利用和资源维护情况展开专项检查,保证按照拒绝展开开发利用和回灌。找到违法违规行为应该及时阻止并立案查处。执法检查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该按规定动态载入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第二十六条矿业权人应该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铁矿信息审批办法(全面推行)的通报》(国土资规〔2015〕6号)拒绝,通过矿业权人勘查铁矿信息审批系统填写地热勘查铁矿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审批。市局、分局应该对矿业权人审批信息展开检查。第二十七条实施地热管理工作约谈制度。
地热违法相当严重的区,由市局约谈分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更进一步增强各区依法依规管理地热资源的主体责任。第二十八条实施地热开发利用和管理考核制度。市局按照地热利用率、回灌亲率、缴费率等情况,对采矿权人展开年度考核审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发布。
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扬和奖励。明确考核办法由市局自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市局和分局工作人员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在地热探矿权、采矿权的批准后和证后监管中有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道德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报》(津国土房发〔2017〕15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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